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黄冈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为适应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对高素质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需求而设置的,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至1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从全校具有教授职称的硕士生导师中遴选。
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按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设立若干硕士学位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负责人担任。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任期2-3年,可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处学位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考试方法;
(三)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四)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和评阅人名单;
(五)审议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六)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七)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八)研究处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第五条 硕士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相关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校硕士学位委员会报告;
(三)审议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报校硕士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确定硕士学位的考核科目、门数;
(五)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六)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八)审议相关学院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等事宜;
(九)审议推荐参加学校、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
第六条 硕士学位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达到到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七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设兼职秘书1人,负责处理分委员会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申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学位课程考核、毕业论文答辩、实习实践达到规定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二)具有良好的学识修养和扎实的专业基础,了解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实践能力,能胜任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熟练使用现代教育技术,解决现代教学中的实际问题;能理论结合实践,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创造性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熟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掌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新理念、新内容和新方法。
(五)能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资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课程学分者;
(二)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学位论文有严重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
(四)学位论文未经导师评阅并推荐答辩者;
(五)学位论文送审或答辩未通过者;
(六)其它方面不符合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条件者。
第四章 课程学习与学分要求
第十条 教育硕士生的修业年限为2-3年。课程设置以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的参考性培养方案为基本依据。课程由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为学位课程。申请学位者所修总学分不得少于36学分,其学位课程学分必须达到22学分,且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按100分制计算)不得低于75分,非学位课程所修学分不得少于6学分,实习实践所修学分不得少于8学分。
第五章实习实践及科教研活动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学位者必须主动参与实习实践活动,实习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实习实践活动包括教育实习(不少于2学分)、教育见习(不少于1学分)、微格教学(不少于1学分)、教育调查(不少于1学分)、课例分析(不少于1学分)、班级与课堂管理实务(不少于1学分)、毕业课堂(不少于1学分)。
(一)申请学位者在中小学校或相关实习实践岗位实习实践时间共计不得少于半年,并且必须提交一份高质量的实践报告(不少于1万字);
(二)学科教学的研究生必须通过“毕业课堂”关,即每个研究生必须要讲一次“毕业课堂”,“毕业课堂”由各学院组织导师(1名校外硕导、2名校内硕导)根据中小学教学要求打分,且得分必须良好(在80分及以上)。
第十二条 教研、科研活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请学位者每月必须在导师指定的阅读范围或研究范围内进行学习阅读工作,并每月提供一份读书报告;
(二)申请学位者必须在该学科专业领域有公开发表的论文。
第六章 学位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独立完成。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论文要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结合所学专业对基础教育改革与教育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
(二)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关于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也可以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实验报告、典型诊断报告;
(三)学位论文撰写必须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应广泛并有针对性地吸收国内外关于所研究题目的研究成果。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5篇;
(四)学位论文应做到体例结构规范,研究方法科学、合理,观点明确,阐述准确、清晰,并有一定的创新性。论文格式应符合文体要求。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五)毕业论文必须通过开题答辩、中期检查、二次查重、匿名评审等环节。
第七章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处和相关学院共同组织进行。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学院硕士学位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书及学位论文、教育实践考核表等相关资料。分委员会根据培养方案对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实习实践、教科研、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及学位论文等材料送交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
硕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 教育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双盲评审”制度(即隐去导师、学生的姓名)。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送往校内外2位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专家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理论研究工作者或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管理的“实践型”专家学者。指导教师不能担任自己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
若2位评阅人中有1位对论文持否定意见,应另增聘1名评阅人评阅。3位评阅人中如有2位的意见是否定的,则该论文评阅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受理学位申请,并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对评阅不合格的论文,申请人必须修改或重新撰写,并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另行评阅,评阅合格后方能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是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的“实践型”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委员中的校外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可聘请1名秘书,负责对答辩程序、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的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各专业方向教育硕士导师组提出,硕士学位分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组成人员名单及答辩安排应于答辩前1周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秘书名单,并请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二)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三)答辩人向论文答辩委员会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会休会;
(六)复会并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1年内修改论文再申请答辩1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取消硕士学位授权资格。
第八章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审定与授予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成绩、实习实践、政治思想表现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经院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报送学位办。
第二十三条 学位办汇总并复核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送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做出授予学位申请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已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条例的行为,经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经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日期。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只发给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授予审批工作结束后,学位申请者的学位登记表、课程考试成绩单、论文全文与摘要、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记录、表决票等有关材料由学位办送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格式制作,由校长颁发。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