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通过专业实践考核、学位论文检测和学位论文评阅合格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是教育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委员中的校外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列席答辩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可聘请1名秘书,负责对答辩程序、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的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组提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组成人员名单及答辩安排应于答辩前1周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备案。
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要求如下: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秘书名单,并请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二)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三)答辩学生向论文答辩委员会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回避)。会议内容如下: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2)答辩委员会评议论文是否达到教育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形成对论文的评议意见;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进行表决,并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六)复会。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人员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宣布答辩委员会会议结束。
四、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1年内修改论文,再申请答辩1次。若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作结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