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生学习成绩是测量研究生知识与能力、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依据。为了使我校研究生的学习成绩考核科学、规范,并充分发挥考核的检测、诊断、评价、发展和反馈功能,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科目均须进行考核。
三、课程考核的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不同的学习环节,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根据课程在研究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中所占地位和考核目的侧重不同,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操作实践、应用设计等多种形式,其中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以闭卷考试为主;
(二)实习实践环节以及学术报告和专题研究的考核,可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查主要是对研究生在实践环节过程中完成任务的情况及态度等作出评价;
(三)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考核,采用论文评阅及答辩的方式进行;
四、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一至二周进行。试题应编制副本A、B卷,由研究生处任意抽取一份纸卷。试卷应在考试前三天印制完毕,并密封保管。各单位应提前将考试安排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备案,研究生处应组织人员对考试情况进行检查。课程考查可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作业情况评定成绩,也可采取在学期末停课复习进行随堂测验的办法。
五、各门课程的考核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要求研究生全面掌握本课程的内容,注重考察考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六、考试、考查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规定进行考试的课程,公共课达60分为合格,专业课成绩达75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获得学分。规定进行的实习实践环节的考核,任课教师除评定成绩外还需写出评语,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七、研究生需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一)研究生应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监考教师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入场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该场考试,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
(二)凡夹带、传递、交头接耳、交换答卷、代考、窃取试卷等都是作弊行为。凡在考试中出现违纪现象,本次考试试卷作废,需重新参加考试;考试作弊该门课成绩以零分登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影响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研究生缓考、补考与重修规定: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由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缓考。一般不准缓考,若有特殊情况需缓考者,需要经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缓考同下一年级研究生一同进行,无需重修;
(二)研究生公共课程考试不合格可参加下一学期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组织的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第3-5周内进行。研究生专业课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由各院(系)自行组织补考或重修,并将重修学生名单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备案。若补考仍不及格则进行重修,重修按每学分300元缴纳重修费,重修合格后方可取得学分;
(三)研究生需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对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九、成绩管理实行研究生处和学院两级管理:
(一)研究生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一周内完成评卷工作,并将其考核成绩填入《黄冈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连同试题和答卷一并交本院办公室和研究生处存档;
(二)研究生公共课的考核由研究生处组织评卷、登分并在下学期第一周内将公共课成绩发送各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处;
(三)各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通过网上《研究生考核成绩管理系统》完成本单位上个学期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注册工作;
(四)各单位教学秘书在录入研究生成绩后须在第三周内将学生专业课成绩单交至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备案,成绩单上必须有任课教师签名;
(五)从开学第三周开始,研究生可在网上查询本人上学期课程考核成绩。研究生若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在第四周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提出复查。
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