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本院承担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向的专业课程,由本院负责评估和督导。本院承担的公共课课程由研究生处负责评估和督导。
二、研究生教学评估与督导分期中和期末两次进行。
三、研究生教学评估实行研究生、教学同行、学院领导三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参与评估的研究生、教学同行、学院领导要根据教师教学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
四、教学评估和督导结果在期末要反馈给任课教师。对于在教学中需要改进的,要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
五、教学评估和督导结果既是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依据,又是研究生任课教师遴选的依据。